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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官疑造假让砍人者逍遥法外 受害人申诉十年无果

来源:廉政e观察作者:王成 2021-01-07 15:55点击:

扛着菜刀冲到邻居家,朝邻居头面部猛砍4刀,造成邻居左额骨骨折,头面部累计疤痕长达18厘米。如果不是邻居儿子正当防卫,邻居可能会被当场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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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如此严重的伤情,却仅被鉴定为轻伤。并且,在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15万余元作为谅解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和律师却联合起来,欺骗受害人在仅有5.8万元的赔偿调解书上签字。受害人发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撤销调解书,但法官仍坚持对凶手适用缓刑。以至于凶手前后仅被关押12天,而受害人住院治疗却长达25日。

福建泉州永春县人民法院对陈振国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导致受害人陈文山不断信访十年,并且相继引发更多的邻里矛盾。

至今,陈文山仍拒绝领取该保存在法院的5.8万元“民事赔偿”。而本案中法官弄出的假调解、送达造假、原被告代理律师来自同一律所、案件真相稀里糊涂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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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住院25日

持刀砍人者却仅被刑拘12天

据永春县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陈振国,男,1982年8月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住永春县达埔镇新溪村15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日逃跑,2010年3月30日上网通缉,2010年4月19日投案后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9月1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振国酒后,以被害人陈文山建厝侵占其土地问题(为由)到被害人陈文山家中争吵,后又相互撕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振国用菜刀砍伤陈文山的头部、脸部,致脑震荡、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左耳廓皮肤裂伤、左额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陈振国也被被害人陈文山的儿子陈炳源用铁棒打伤。经永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文山及被告人陈振国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当日公安民警在被害人陈文山家向黄碧玉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向陈炳源提取铁棒一支。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振国潜逃,被网上追捕于2010年4月19日在其亲戚郑炳坤的带领下向永春县公安局达埔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振国与被害人陈文山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振国赔偿被害人陈文山5.8万元,并已履行。被告人所在村委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意对其帮教、监管。

2010年9月29日,永春法院以陈振国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为由,判处陈振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次日,法院对陈振国进行宣判。宣判当天,陈振国被释放,前后共计被关押12天。

扛着菜刀冲到别人家砍人的凶手,仅被关押12天,而被其砍伤的受害人却住院治疗了25日。从判决书上看,本案没有半点问题。那现实又是如何呢?

实际上,该案或存在本应构成重伤却被鉴定成轻伤、律师法官联合调解造假、法官送达造假、原被告代理律师来自同一律所、案件真相稀里糊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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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究竟是重伤还是轻伤?

根据永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记载,陈文山被陈振国砍伤后,脸上留下4处疤痕。其中右侧面部有一7.0×0.1cm裂创愈合疤痕、呈纵形;左侧面部有一2.5×0.1cm裂创愈合疤痕、呈纵形;左耳廓有一2×0.1cm裂创愈合疤痕、呈纵形;左侧额部发际处有一5×0.1cm裂创愈合疤痕。根据病历CT,陈文山左额骨骨折。

据此,陈文山的损伤被鉴定为轻伤。

而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对陈文山进行伤残程度及后期面部伤瘢痕治疗费用评定鉴定时,则检见陈文山的左侧耳前一纵行伤愈痕长6.5×0.15cm。但是,此道伤愈痕在永春县公安局的鉴定中被表述为“左侧面部有一2.5×0.1cm裂创愈合疤痕”,累计长度达21cm,两个鉴定相差4cm。最终,天行司法鉴定所将陈文山的伤残程度鉴定为“伤残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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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采用哪一个鉴定报告,陈文山面部愈痕总长度至少达18厘米。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据此,陈文山面部愈痕总长度达18厘米,且深及骨膜的伤情,依法应构成重伤。但是,永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仅将其鉴定为轻伤。

其二,律师法官联合造出假调解

陈振国因犯本案于2010年3月1日逃跑,2010年3月30日被上网通缉,2010年4月19日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至法院开庭前,连一天都未被关押过。

2010年8月23日,永春县检察院将陈振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起诉至永春县人民法院。此后的9月15日,主审法官颜华忠通知受害人陈文山前往法院进行民事调解。

2010年9月15日15时30分至17时30分的《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成员为:陈少惠、颜华忠、孙玫芳)表明,陈文山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是151210.69元。但最终陈振国仅一次性赔偿陈文山5.8万元,相差近三倍。

但自相矛盾的是,永春法院同一天所作的《询问笔录》却记载:陈文山表示“要求按规定标准赔偿,最少要求6万元;而陈振国的代理律师林清荣却称“被告人陈振国愿意赔5万元”。

《询问笔录》称“调解不成”,因陈文山自行委托鉴定,现被告人陈振国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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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法庭审理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的签字,陈文山称是被法官和律师(包括自己聘请的李国长律师)欺骗签字的。调解不成是事实,但提出“最少要求6万元”是李国长律师说的,陈文山对此不认可。

由于陈文山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颜华忠再通知陈文山到法院进行询问。2010年9月19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陈文山于9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于9月17日上午口头反悔,下午5时许书面表示反悔,当天陈振国将5.8万元赔偿款交给了法院。

询问笔录还表明,关于调解协议上的签字捺印,陈文山称“是律师骗我,我不同意(调解);关于陈振国交纳给法院的5.8万元赔偿费,陈文山表示”是律师骗我,我不领取”。

在明知陈文山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永春法院照样于2010年9月21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且,开庭只审刑案,不再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

一周后的9月29日,在“调解不成”、陈文山拒绝领取5.8万赔偿款的情况下,永春法院仍然对凶手陈振国作出“判一缓一”的刑事判决,并于9月30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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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荒唐的多次送达造假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颜华忠是十分卖力的。就在宣判的当天,颜华忠就立即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陈振国进行取保。

决定书表述:被告人陈振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判决,陈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尚未生效。根据刑诉法规定,现建议对被告人陈振国取保候审。

在法官的全方位“服务”下,陈振国于2010年9月30日走出看守所,仅被关押12天后重获自由,关押时间为9月17日至9月30日。

然而,永春法院法官的造假却很拙劣。明明陈振国的羁押时间是2010年9月17日至9月30日,他在永春县看守所里就呆了12天。

但是,永春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给陈振国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附民诉状时,《送达回证》上显示的送达地址,竟然是在“永春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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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永春法院是2010年8月2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要求对陈振国实施逮捕的。而在法院决定对其作出逮捕决定的四天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执行逮捕之时,法院竟然成功地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于此,法官是否涉嫌包庇、窝藏犯罪?

关于法官送达造假,在2010年10月11日又发生了一次。当天,永春法院向陈振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而早在9月30日就离开永春县看守所的陈振国,竟然在11天后的10月11日还在看守所里接收法律文书。

其四,原、被告律师来自同一律所

案发后,陈文山委托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的李国才律师为他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律所于2010年6月8日致函永春法院。

但没想到的是,凶手陈振国早在2010年6月3日就已委托同一律所的林清荣律师进行辩护。

永春法院法官明知原、被告委托同一律所律师属于违规行为,但其却故意不说,以方便原、被告律师的恶意串通,联合坑害当事人。因此才有了上述律师与法官联合炮制假调解的事件。

直至假调解炮制完成后的2010年9月15日,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才函告永春法院,撤回陈文山与该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至于在9月21日永春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时,受害人陈文山没有代理律师出庭。

如此严重的恶意串通事件,却没有得到严肃处理。经过陈文山的控告后,泉州市律师协会于2012年5月7日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为由,对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作训诫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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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谁为逃犯做了法医鉴定?

判决书称:被告人陈振国也被被害人陈文山的儿子陈炳源用铁棒打伤。经永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陈振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当日公安民警在被害人陈文山家向黄碧玉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向陈炳源提取铁棒一支。

在庭审过程中,陈振国辩称,刚开始没有拿刀,那把刀是在陈文山家里大厅的桌上拿的。

而陈文山全家人都指控陈振国是蓄意谋杀而来,菜刀是他自己带过来的,还说“要砍死陈文山”。

一把菜刀,两种说法,究竟菜刀是怎么来的?陈振国是先拿菜刀砍人、还是先被陈振国的儿子陈炳源用铁棒殴打?对此,判决书没有交待清楚,案件真相稀里糊涂。

但关于案情经过,陈文山及其家人的说法似乎更客观更真实。

据陈文山家人称,陈振国持菜刀于2010年2月18日晚8时许冲进陈文山家后,先用刀架在陈文山的四子陈扬斌脖子上,胁迫陈扬斌为他带路,去找陈文山,扬言:“先砍死你爹,再收拾你兄弟!”

此时,恰好陈文山的五子陈国扬提着水壶经过,见状吓得将水壶掉落在地上,突然一声惊到了陈振国。正当陈振国发愣之时,陈扬斌趁机逃脱。

陈振国找到陈文山后,二话不说,举起菜刀就朝陈文山头部、脸部砍杀过去。此时,陈文山的三子陈炳源赶到,看到陈振国正对着父亲陈文山往死里砍,于是连忙捡起一根铁棍,朝正在行凶的陈振国击打过去。陈振国手上的菜刀被陈炳源击落后,立即逃离了案发现场,陈文山得救并报警送医。

正因为陈文山家人的陈述客观真实,才有了陈振国同样受伤并被鉴定成轻伤一说。

既然陈振国也受轻伤,那么就得查清其受伤的原因,陈炳源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从案件结果来看,陈炳源显然是正当防卫,因此才不会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那问题来了,2010年2月18日晚案发后,陈振国于3月1日就逃跑了,3月30日已被列为网上通缉犯,至4月19日投案才撤销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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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时间来看,关于陈振国轻伤的法医鉴定,是在其被通缉期间完成的。那么,该法医鉴定的委托单位是谁?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又是谁?委托单位和鉴定人员是否涉嫌失职渎职犯罪?

此外,判决书称陈振国是以“建房土地纠纷”为由去陈文山家里争吵的。但证据表明,陈文山的房子是1989年建的,1996年就已取得了房产证,房产土地方面与陈振国没有任何纠纷。陈振国持刀冲进陈文山家砍人,纯粹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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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留下的不稳定因素

正因为该案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基层矛盾未得到化解,因此陈文山一直在申诉。

但是,陈文山十年的申诉,却没有引起任何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总是一味掩盖永春法院的假调解和错误判决,从而使纠错变得遥遥无期。

不仅如此,因为这起有失公平正义的案件,陈文山与陈振国的邻里矛盾一步又一步地加深。

例如,2015年,陈振国、及其家人陈建昌等人持铁棍到陈文山家寻衅滋事,造成陈文山的妻子黄碧玉受伤。

2017年4月11日、2018年4月5日,陈振国的家人陈国明、陈文让、陈建业、陈松深等多次到陈文山家寻衅滋事,此后上述四人被永春县公安局刑拘,但结果永春县检察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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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陈振国家人陈建辉、黄秀春,又与陈文山发生地界权属和侵权纠纷,陈文山因此报警。

2020年9月13日,陈振国家人陈建业,又持刀砍死陈文山种植的香蕉树17棵,因此被永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

陈振国和陈文山两家人的矛盾不断、纠纷不断,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恶化,究其根源,就是那起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

为此,希望相关权力部门能够介入,对陈振国故意伤害一案进行重新调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别让“错案一槌子、纠错一辈子”继续延续下去。(法治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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