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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法官判决善意助人者还钱让实际借款人逍遥法外

来源:新浪作者:周武 2025-09-05 17:54点击:

用房产证帮朋友贷款多年,今凭空要还几十万?

我们夫妻用房产证帮朋友贷款,钱都给他使用了,现在法院判决实际借款人逍遥法外,我们却凭空多出来40万的债务?这是什么道理?!”家住保定的张宇夫妇怎么也想不通,当初朋友侯某刚因为资金紧张,求助他们用房产抵押贷款为其周转,于是就把房产证无偿借给朋友侯某刚抵押贷款5年多,从始至终没有收一分钱利息,纯属为了帮助侯某刚,现在因家中有事,无法再将房产证借给他使用了,却被高阳县法院齐法官断然判决,侯某刚向刘某洲的借款40万元及相关利息,要张宇夫妇来偿还。

起因:出借房产证给朋友抵押贷款

2019年7月,侯某刚因经济特别困难,为了渡过难关,多次求张宇用房产抵押贷款为其使用。侯某刚以保定市鑫卓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鑫卓公司)名义与张宇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张宇夫妇将自有房屋(鑫欣文雅苑1号楼2单元1704室)向银行抵押贷款,贷出款项出借给鑫卓公司用于经营。合同签订后,银行将78万贷款打进张宇账户,张宇又随即将此款全额转到了侯某刚指定的账户。每到还款还息日,都是侯某刚将相关利息转进张宇账户,由张宇还款到银行账户。同时侯某刚还用了杨某(杨某系侯某刚的亲表弟)的房产证向同一个银行抵押贷款。

2024年9月,银行的贷款到期,因侯某刚无法全部归还贷款,侯某刚就找到了职业放贷人刘某洲,向其借款70万元,期间,侯某刚带着刘某洲、贾某祥等人到张宇家,拿出一些文书逼着让张宇夫妇签字,侯某刚说:“贷款马上就逾期了,不要说话,赶紧签字”,刘某洲也表示:“不用看这些文书,这就是一个流程”,签字时既不让张宇夫妇看内容,又不让签完字之后留下备份,更不让拍照。侯某刚借这7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归还侯某刚借用张宇夫妇的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款项,另外30万元用于归还侯某刚借用杨某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款项,取回了在银行抵押的房产证。

随后侯某刚又借用张宇和杨某的房产证抵押给石家庄金河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典当行),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抵押贷款,其中侯某刚借用张宇的房产证抵押贷款40万元,借用杨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30万元。张宇收到此款后第一时间转给了职业放贷人刘某洲的银行账户。

 

因典当行利息达到了千分之二十,在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侯某刚又找到关系,和邢台银行达成贷款协议,准备继续借用张宇和杨某的房产证为抵押向邢台银行贷款。随后,侯某刚直接向职业放贷人刘某洲借款70万,用以偿还自己在典当行的贷款,刘某洲分40万和30万两笔转给典当行,赎回了张宇和杨某的房产证,侯某刚紧接着又把张宇和杨某的房产证交给了邢台银行。

期间,还因为杨某和张宇在银行还有个人信用贷,该笔信用贷款也是侯某刚在使用,侯某刚以房产证为要挟,胁迫杨某、张宇二人为共同借款人,又向刘某洲借款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贷款,侯某刚承诺邢台银行贷款到位后归还刘某洲95万元。

2024年11月,邢台银行放款了,杨某房产证抵押贷款到款49万元,第一时间归还了刘某洲40万,12月份,侯某刚又还款8万元。

但是,邢台银行通知张宇去领款时,张宇因家中有事,无法再将自己的房产证出借给侯某刚用于抵押贷款,于是就直接找到银行,声明不接受该笔银行贷款,便拿走了自己的房产证,至此侯某刚的倒贷计划落空。

发展:被职业放贷人刘某洲告上法庭

2025年1月21日,刘某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宇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张宇夫妇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张宇夫妇认为,实际借款人为侯某刚,就申请追加侯某刚为共同被告。

法庭上,张宇的代理律师指出“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侯某刚以鑫卓公司的名义用张宇的房产证在银行贷款的事实,每次还银行的利息时,都是侯某刚先把款项转入张宇账户,再由张宇还给银行的;后来用张宇的房产证在典当行贷款也是一样的,还款时也是由侯某刚先把利息转给张宇,再由张宇还给典当行指定的账户,充分说明实际用款人为侯某刚”。

 

法庭上,刘某洲的律师称“张宇在收到典当行的放款后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刘某洲用于偿还以前的债务,张宇与侯某刚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资金往来是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和刘某洲无关”。而事实上,张宇将钱转给刘某洲都是侯某刚的胁迫之下而转的账。

 

被告侯某刚辩称,“侯某刚、刘某洲发现利息太高然后由我们两个人偿还典当公司 40 万元借款”是违背事实的,是张宇委托刘某洲帮忙在邢台银行用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款项下来之后要归还刘某洲,款项批复以后张宇临时变卦。(编者按:在这里,大家都明白侯雷刚纯属信口雌黄,张宇从来没有委托过刘某洲让其帮忙办理贷款,其中原委都是侯某刚一个人为了倒用贷款和资金周转而为之)。

县法院经审理认定:2024年9月3日被告张宇夫妇向原告刘某洲借款280000 元,原告刘某洲将款项通过贾某祥银行账户转至张宇名下银行(尾号 8750)账户内;同日,案外人杨某夫妇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原告将款项转至杨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 2909)账户内;双方都给刘某洲出具了借据,被告侯某刚在该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编者按:在这里,可以肯定的是侯某刚是实际借款人,否则为什么别人借钱他还要签字按手印?)。

2024年11月6日原告刘某洲向石家庄金河典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 300400 元,附言为代杨某还款,汇款 400533 元,附言为代张宇还款。(编者按:虽然刘某洲备注的代张宇还款,而事实上,张宇从来没有找过刘某洲代其还款,都是侯某刚个人为了倒用贷款所为)。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宇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洲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 400000 元为基数,自2025 年 1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3.1%计算至全部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650 元,由被告张宇夫妇负担。

声音:实际借款人逍遥法外难以接受

“虽然是借用我们房产证贷的款,但是贷出来的钱都是侯某刚用了,现在却让我们还钱,我们不服!”接到判决后,张宇夫妇当即依法向保定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一审的县法院法官认定事实不清,断章取义,机械司法,错误裁判。

首先,作为上诉人的他们与被上诉人刘某洲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是侯某刚借用上诉人的房产证向石家庄典当公司借款,虽然房产证系上诉人所有,但是侯某刚以房产证贷款逾期为由,恶意胁迫上诉人步步就从,侯某刚借用上诉人的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典当公司将款项发放给上诉人后,上诉人当即将款项转给被上诉人刘某洲,期间偿还两次利息,全部是由侯某刚通知上诉人,并将利息转给上诉人,由上诉人转给典当公司。后来刘某洲、侯某刚认为利息太高,故此还息两个月后,由刘某洲一次性偿还典当公司的贷款,然后再次恶意胁迫上诉人,要用上诉人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邢台银行贷款。

其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上诉人与刘某洲既没有书面借款协议,也没有口头约定,期间刘某洲更没有向上诉人催收过借款,上诉人与刘某洲原来根本不认识,根本没有借款的合意,再说每次都由侯某刚支付所有利息,已经充分说明侯某刚才是实际借款人。

综上可以看出,是侯某刚以张宇夫妇的房本为要挟,胁迫张宇夫妇一步一步就范,所有的款项都是侯某刚在用,所有的一系列动作也都是侯某刚恶意胁迫张宇夫妇帮助其倒用贷款,资金周转而为之。整个过程中,张宇夫妇始终没有从中拿到一分钱好处,而现在却凭空出来了几十万债务,实际借款人却能逍遥法外,能不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据了解,现在此案正在由保定中级法院审理之中,那么到底能不能让真正借款人侯某刚承担还款义务,让无辜者张宇夫妇不受冤枉之债,不受无妄之灾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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