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今年已经83岁的老兵、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刘钧做梦都不敢想象,自己为了保家卫国曾经出生入死、历经百战,到老了连自己的房产都保护不了,却因为讨要拆迁补偿款而遭到刑事拘留,而且就连自己的女儿刘威和儿子刘亚生也同时遭到刑拘!他更不敢想象的是,在举国上下都在大谈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不仅随随便便的将他父子三人刑拘,而且释放时什么手续都不给,他女儿多方投诉都没有任何结果!日前,刘钧老先生的家人通过网络将视频、录音、图片证据发给本站,编辑们认真研究过这些证据后,感到十分震惊。这,难道是发生在当下的中国吗?莫不是时光倒转回到了洪荒年代? 实名举报:为讨要拆迁补偿一家三口人遭到刑拘 刘钧老先生的女儿刘威在给编辑部的题为《望奎县83岁老兵因讨要拆迁款被刑拘,派出所所长称同意政府条件就放人》的实名投诉信中说:2023年5月2日,我本人刘威与父亲刘钧、弟弟刘亚生被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5月11日办案单位说我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又把我无罪释放了。望奎县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实和依据到底是什么? 此案是由我父亲的房屋拆迁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引发,我家的一套房产在望奎县扩建南五道街的时候被强制拆除,至今二十余年我父亲没有拿到一分补偿款,负责此事的历届领导食言推脱,当初答应我家的补偿至今也没给。为此,我父亲上访数十年,问题始终无人解决。现在望奎县二中施工,再次侵害到我家的利益,我们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何错之有?我们哪里有违法犯罪的故意?管区前进派出所的于本武所长承诺,只要我们接受政府给出的低价补偿方案,我父亲和弟弟就能被释放。我父亲早前被拆的房子是一处临街的商铺,150多平米,而本次将要拆迁的门市房面积230多平米。我们家两套门市房总面积380多平米,价值三百多万。于本武所长却用刑拘手段逼迫我父亲两处房产只能接受七八十万补偿。这是什么逻辑?我不明白警察是依法办案还是在借公权力参与拆迁? 我父亲刘钧现年83岁,是一名退伍军人,身体多病,我多次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就医都没通过。5月16日下午,前进派出所所长于本武让我及家人去看守所见我爸并说服我爸,我们家两套门市房屋380平方价值三百多万,而于所长让我们说服我爸同意以七八十万的拆迁款解决此事,只要同意就放人。我们见到我爸后,我爸和我们说他在监狱里被打了,牙掉了,鼻梁骨也可能折了,我隐约看见父亲的耳朵有血迹。当时前进派出所所长带着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在看守所出来后,我们直接去公安局讨说法,局领导不接电话,发信息不回,不接见我们。后来,值班领导把电话打到门卫问了一下情况后说领导下班了,让我们明天早上再来。第二天早上,我们去了公安局,一个姓孙的领导接见我们并记录了我的诉求,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回复。我给望奎县检查院张检查长打电话说了事情经过,张检说一定会查清事实,但至今也没有回复,我又找到正在望奎县公安局巡视的市委巡视组把材料也递交了,也没任何回复。望奎县这是怎么了?我就不信,诺大的一个中国,我们就讨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法了。 派出所于所长:答应了补偿条件就可以出来 编辑部认真研究了刘威传过来的两段录音、一段视频。在一段时长为2小时24分32秒的录音文件里(本文截取部分段落随本文同时发出),刘威与前进派出所所长于本武有详细的对话。该录音文件证实了刘威与父亲刘钧、弟弟刘亚生被刑事拘留的事实。于本武在录音中称:你家房子没有房照,也就是50多万,加上现在要拆的给七八十万,应该满足了,谁家摊上这样的好事,算是祖坟冒青气了,结果你们还不满足,是老爷子想给儿女多争取点。录音中,刘威多次要求给父亲办理取保,于所长则称不具备办理取保的条件。录音中,于所长承认曾让刘威出来后做做老爷子(指刘威父亲刘钧)工作,并称你可倒好,出来就跑偏了,这找那找的。你要谈妥了,这个协议能签,我跟领导说,他俩就放出来了。我跟领导说,把你家没照的都按有照的算,能整个七八十万。你要能行就去谈去,钱也得了,老爷子放出来就得了。录音中,这位于所长还称刘威一家算是遇到贵人了,刑拘9天就把她放了等等。 另一段录音文件和视频文件证实,刘威曾去找于本武要释放证明,称自己去省公安厅反映问题时,公安厅领导要求必须有释放证明,但这位于所长说什么也不给,称释放证明只能在电脑里看,刘威要求用手机拍照,对方也不容许,而刘威从派出所电脑里看到的释放证明是这样写的:刘威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决定终止侦察,予以释放。 律师认为:望奎的做法是典型的权力任性 就此案,编辑部工作人员曾专门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在此案中,警方的做法明显违法,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也是明显的乱用警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发生在望奎的这起所谓的案件,被刑事拘留的三人均部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警方不仅介入了不该介入的拆迁补偿问题,而且采用刑事手段帮助政府逼迫当事人就范,是公权力的滥用,典型的权力任性!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对于文中各方观点,作为媒体人不便发表任何评断,只能如实呈现,其观点也不代表媒体和编辑的观点,相信明眼人自会明辨其中的是非曲直。我们更相信,只要纪检、监察和上级政法委和公安督察认真调查,此案的真相很容易就会大白于天下。对此,我们期待着,并将继续关注着。(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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