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的车辆被盗报案后,公安机关先是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在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公安局立案侦查,时隔近八个月,公安机关又以经济纠纷为由撤销案件。杨丽实在不理解公安机关这番操作,“不立案、立案、撤案”这不是出尔反尔吗?
车辆被盗,疑干预办案 杨丽在2021年10月15日丢失车牌号为鲁A1B07Y雪佛兰越野车后,立即报警,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公安分局罗村派出所处警,当晚查实车辆被淄川人李志喜偷走。 18日上午,杨丽在张现鹏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与案件承办人马警官对接。下午李志喜与其父其叔来到派出所。 李父在派出所大厅打电话,没人接听。不一会,李父接听了来电,对李志喜的叔说,回过来了,这就下来了。
此时,马警官从二楼下来,与李父一前一后走到派出所后院,杨丽也跟着走到大厅门口,发现李父递给马警官一支烟,将正在通话的手机递给马警官接听,马警官接听电话的同时,李父为其点烟,马平通完话后将手机还给李父。 杨丽说:“李父在见完马平后,态度很张狂,曾威胁张现鹏说,你就是个小人,还举报俺儿吸毒,你也不看看在哪里,这是我的地盘,现在我来了,我都安排好人了,谁说话都不好使,你还想在太岁头上动土。”杨丽拨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了自己见到的情况,要求案件结束之前保留相关视频。
报案后,杨丽多次索要受案回执,直到再次拨打12345求助要受案回执后,罗村派出所才在10月29日给了一张落款日期为10月27日的受案回执,案件负责人牛某某。 杨丽怀疑有人干预案件,了解到李志喜的姐夫是淄川区刑警大队的人员后又一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要求停止干预办案,公平公正处理此案。12345回复称没有此事。 2021年11月2日,淄川公安局出具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在杨丽的追问下,派出所告知是经济纠纷,李志喜已经提起诉讼。
监督立案,竟然又撤案 2021年11月1日,李志喜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在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现鹏和杨丽要求返还投资款93396元。法院认为经审理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向原告释明是否坚持该诉讼请求时,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案涉协议现已无法实际履行,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超出诉讼请求的事实部分不应主动审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022年5月20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李志喜诉讼请求的(2021)鲁 0725 民初 400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杨丽多次去派出所提交案件新证据,派出所不予理睬、依旧不予立案。2022年6月10日,杨丽向淄川区检察院提交材料,申请监督立案。11月22日,淄川区公安分局在收到淄川区检察院的监督立案通知书后,次日次给杨丽开具了立案通知书。 罗村派出所在立案后,查实车辆在李志喜的车库,在其表示对方不愿意归还后,案件再无任何进展。令人意外的是,杨丽在2023年7月10日收到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理由是对方没有犯罪事实,再次称有经济纠纷,“案件撤销决定书”就是经济纠纷的证明。
坚信犯罪,应依法追责 杨丽认为,自己的车辆未经本人允许,对方悄悄开走,故意隐藏、拒绝归还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追究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得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杨丽呼吁,淄川区公安分局及罗村派出所应该认定李志喜的行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如果认为是经济纠纷,应当给予帮助,协调解决纠纷,追回车辆。 杨丽还呼吁,办案警官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干预案件、包庇纵容、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应该追责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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