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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灌云:政府“强拆”被判违法,应主动补偿赔偿

来源:百姓声音作者:朱凯 2023-12-19 20:05点击:
      2012年11月25日、12月15日,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政府在没有与朱凯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朱凯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朱凯多次诉求下车镇党委政府、信访镇县市、求助网络媒体进行监督等,一直没有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信访答复称不予受理,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朱凯不得不一纸诉状将灌云县下车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房屋遭强拆,法院主持正义
 
       2023年11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苏 0791 行初 321 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朱凯位于灌云县下车镇西大桥处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凯在灌云县下车乡西马庄村拥有一处房屋,产证面积合计为689.73 平方米。该地块属于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系朱凯,使用权面积为 2047 平方米。案涉房屋、土地位于连宿高速公路徐圩至灌云段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红线范围内。下车镇政府就案涉房屋的征收及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事宜,多次与朱凯协商未果。遂组织工作人员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12 月15 日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法院还审理查明,2021 年 5 月 31 日,灌云县政府作出灌政征讣告[2021]1号《灌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灌政发[2021]42 号《〈连宿高速公路(灌云段)、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对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徐圩至灌云段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下车镇人民政府在未依法给予朱凯补偿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鉴于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系事实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被告下车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朱凯说,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政府应主动作为,积极补偿
 
       朱凯所有的房屋产证面积合计为689.73 平方米,原证土地面积2500.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047 平方米。朱凯说,自己一直在案涉房产处经营再生资源收购,持有营业执照。案涉房屋、土地位于连宿高速公路徐圩至灌云段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红线范围内,包括下车镇政府在内的连宿高速项目征收补偿义务部门应该面对现实,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征收补偿,并积极赔偿下车镇政府因违法强拆给朱凯造成的全部损失。
       媒体呼吁,下车镇党委政府以及灌云县相关职能部门切实重视朱凯的合法、合理诉求,结合法院判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有理有据的对朱凯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确保朱凯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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