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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店区法院因程序违法被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来源:中国新报作者:中国新报 2020-12-16 11:55点击:

近日,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民违监(2020)37030300024号检察建议书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据悉,张店区法院在受理胡某某(女)提出与吴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再审时未向吴某下达受理通知等法律文书而裁定再审,属程序违法。

两张承诺书被认定无效

据吴某介绍,胡某某与其于2005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胡某某称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8月26日登记离婚。

但吴某称,因其公司涉及一起官司,为躲避财务风险双方采取“假离婚”的形式,将吴某及其父母公司名下的财产于2005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后陆续把张店共青团东路某号房产、张店区南西六路某号房产和张店区瑞安路某号土地过户到胡某某名下。因工伤诉讼迟迟没有结果,2007年12月7日胡某某根据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对吴某购置的房地产所做的约定,由胡某某亲笔出具一份承诺书。

一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12月7日的承诺书显示,胡某某自愿将上述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吴某,并由吴某全权处理上述财产,并保证无论双方关系如何变化,胡某某保证不会变更以上承诺,并称以后所有与该承诺相抵的行为视为无效,一切以此承诺为准。

二三里资讯曾试图电话向胡某某了解情况遭到婉拒。

此外,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保证人为胡某某的《承诺书》显示,胡某某自称在和吴某婚姻存续期间和其他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包括情感出轨,胡某某承诺无条件放弃所有孩子的抚养权及一切财产。

据吴某介绍,同时其提供的多个视频显示,2017年9月6日其陪胡某某去日本看病,双方入住上海浦东机场一连锁酒店,其发现胡某某7日凌晨一点多离开酒店,和其他男人去上海浦东机场某连锁酒店见面。

从上海回来后,吴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履行2007年写下的承诺书的义务,将房地产给吴某。

“正是基于我掌握了她出轨的证据,她才写下了承诺书。”吴某直言,“于是在2017年9月26日,胡某某给吴某出具了一份放弃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承诺书。”

庭审期间,胡某某否认该承诺书的存在,而吴某提出对该承诺书进行笔迹鉴定,一审、二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并未理睬,也未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提及该份承诺书。

程序违法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由胡某某签字的《委托书》显示,胡某某委托杜某某代替她出庭和吴某的财产纠纷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利和解、上诉、撤诉、代领法律文书。

在杜某某的代理下,以承诺书为依据,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7)鲁0303民初55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示经张店区人民法院调解如下:胡某某2017年12月30日前协助吴某办理2007年承诺书中的房产,上述房产归吴某所有。

然而事情2018年6月2日,胡某某以没委托杜某某、没收到起诉状、开庭发票、应诉通知、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为由向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申请。然而,2018年7月31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向吴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及任据材料的情况下,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店区人民法院便作出了再审裁定。

而值得注意的是,庭审期间胡某承认在委托书签字,但是因为另一起官司。不过庭审期间吴某让胡某某说出是哪一起官司让杜某某代理的,当庭胡某某未给出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张店区法院在收到胡某某的再审申请后并未向我发送任何法律文书,而是直接裁定再审,这是违反程序的!”吴某直言,“胡某某以没收到法律文书为由申请再审,张店区法院却又不向我送达胡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等法律文书,便做出了再审决定,这相当于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再审的裁定,他们剥夺了我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

对于未送达文书便裁定再审,吴某于2018年8月6日到张店区法院立案庭向作出再审裁定书的合议庭法官赵某某和唐某某当面提出申诉和异议。吴某提供的录音显示,两位女性法官向吴某解释称,她们认为胡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是审委会否定了合议庭的意见而提起的再审。

针对张店区法院的涉嫌违法行为吴某分别向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和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控告张店区人民法院程序违法,淄博市检察院和张店区检察院均已受理,且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下达通知称,于2020年11月24日以张检民违监【2020】37030300024号检察建议书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张店区检察院办案的李检察官表示,张店区法院错在程序违法,但对于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

当事人用尽诉讼程序,仍未等来期待的结果

再审裁定下达后,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8年11月13日,张店区法院作出(2018)鲁0303民再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吴建的起诉。

“张店法院再审一审使用‘判决书’是适用法律文书错误,撤销民事调解书可以用‘判决书’;但是驳回起诉却不适用‘判决书’,而适用‘裁决书’”吴某向淄博市中院提出问题。

很快2019年1月4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3民再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更正,将(2018)鲁03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不更改的情况下,简单的将“判决书”变更为“裁定书”。

然而,吴某认为张店区法院的补正仍存在漏洞。补正裁定书载明:因原判决书笔误,将“判决书”补正为“裁定书”。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15日,而“裁定书”的上诉期限是10日,吴某曾一再要求张店区法院一并补正,张店区法院至今为止没有任何答复。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院经过审理决定撤销(2018)鲁0303民再5号民事判决和(2018)鲁0303民再5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发回张店区法院重审此案。

再次发回重审后,张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无法认定诉讼材料邮件已送达给了胡某某,而推定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意见不是胡某某的本意;此外虽然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无法确定胡某某委托杜某某的权限是否是自愿,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而2007年的承诺书法院认定为赠与,而赠与在变更前可撤销;虽然涉案财产登记在胡某某的名下,但双方财产性质、出资、取得方式存在巨大争议,但这不是本案审理的的内容。最终张店区法院判决撤销(2017)鲁0303民初5530号《民事调解书》。

对于发回重审后的再审一审,吴某仍然不服再次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11月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淄博市中院维持了再审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吴某提供的2007年的承诺书中院也认定为是赠与,同时对于2017年胡某某签字落款放弃财产的承诺书未进行认定,且未在判决书中进行确认。

山东二三里编辑:陈伟(供稿)

原文链接:https://www.ersanli.cn/article.html?newsId=100018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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