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份,河南省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致信媒体,实名举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张静,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法超标的额执行其财产。时至今日,过去已经一年有余,当事人王丽再次通过网络媒体发声:被举报人张静被取保候审后目前未见处理迹象;周口法院拖延办案,来回踢皮球,将该案又指定沈丘法院处理,致使这一违法超标执行案历时五年未得到纠正,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此前的投诉材料说:2012年10月,举报人同沈丘县的丁子信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丁子信拿出10.1亩工业用地,由举报人进行房地产开发,丁子信按每亩3套房屋获得收益,余下均由举报人获得。合同签订以后,通过招拍挂程序,举报人拿到了该土地的商住开发权。但是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丁子信一再阻挠,致使建设缓慢。 2016年3月丁子信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合同约定的房屋,并让举报人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16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举报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提起了上诉。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之后本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举报人本应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交付房屋和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的义务,其中应交付房屋24套和门面房400平方米。但令人不解的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张静在执行时却查封了举报人的108套房屋和700平方的门面房,150万元违约金被裁定执行了举报人的33套房屋和拍卖两套房屋所得价款42万元。按照拍卖价款每套房平均23万元,仅33套房屋价值就高达760万元,加上现金42万元,合计802万元,而多执行的300平方门面房价值达300万元,以上合计超标的额执行1100万元以上。 王丽长期举报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当地检察机关的重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张静被立案调查,后改为取保候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在2021年11月25日到沈丘县,同沈丘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法院有关人员沟通到深夜,答应几天内就撤销错误裁定。
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执监2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该院作出的(2018)豫16执287号之一至三十三执行裁定书。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周口中院自打自己的嘴巴,在2021年12月1日居然又作出三份执行裁定书,将王丽以上房产裁定再次查封三年。 前面刚刚撤销错误裁定,不几天又再次裁定查封。王丽认为,这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玩弄法律的手段,其目的就是拒不承认错误,为已经落马的张静开脱罪责。
一是撤销违法执行作出的以物抵债33份裁定,竟炮制出一套荒唐可笑的理由。应当依法撤销的错误裁定,却被说成申请执行人丁子信2021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在丁子信撤回申请时,周口中院却又裁定不准丁子信撤回申请。 丁子信向周口中院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不合常理,因为两年来其拿着违法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已经卖出几套房屋,两年了为什么又突然申请撤销裁定呢?后丁子信又要撤回撤销申请,也就是想继续占有33套房屋,竟然又被周口市中院裁定驳回了。而这一切,都是在张静被刑事立案后的很短时间内发生的。 二是再次违法查封刚刚纠错的案涉33套房屋,属于一错再错。就在周口市中院作出撤销违法以物抵债裁定的当天,同时送达的还有另一份查封裁定(2018)豫16执287号之三十六,裁定查封刚刚撤销以物抵债的33套房屋,看似给我公司撤销了原来的违法以物抵债裁定,但立即又给查封了,理由是:防止被执行财产转移或流失。请问周口市中院,将我公司价值千万的33套房屋再次予以查封,是为了保障判决中的哪一项的执行?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庭长张静(前左)给农民工戴手铐 三是周口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长张静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张静的违法执行造成工地停工数年,给企业造成数千万的巨大经济损失,致使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因张静在初期就超标的查封我公司108套房屋、700平方米门面,后又违法抓捕工地安装水电的农民工,工地陷入瘫痪,致使公司对外严重违约,大量建材浪费,设备租赁超期,人工闲置,各种损失不计其数。如今又查封我公司千万财产,应当依法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庭长张静 目前张静已经被刑事立案,但案件办理迟迟没有进展,周口市相关部门存在故意拖延张静一案的办理、包庇护短的嫌疑。张静的落马,充分说明王丽与丁子信之间的官司存在执行上的违法行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积极纠错,竟还在继续违法执行,使王丽本来好端端的企业深陷无休止的官司之中而疲于应付。同时,因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引发了准业主的强烈不满,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严重后果。对此,王丽提请媒体继续关注此案。(法治观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