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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设“非法放贷罪(2)

来源:中国新报作者:admin 2018-03-17 08:52点击:

  在厉莉看来,“非法放贷”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高息并非问题的本质和要害。“非法放贷”与“高利贷”有共同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将“高利贷”入刑,打击的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而将“非法放贷”入刑,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入刑以后,就倒逼一些不规范的组织去接受金融监管,比如注册一个小贷公司,这样的话,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监管,他还要去金融局进行年度汇报、备案等。”厉莉说。

  此外,厉莉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节中区分一般性民间借贷与经营性民间借贷。

  她认为,经营性民间借贷涉及小贷公司、地下钱庄、影子银行、职业放贷人等群体,在保护他们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规范,如打击高利贷、砍头息,规范交易流程。

  2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

  “规制放贷主体 降低借贷利率”

  据现金贷舆情报告,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现金贷的实际利率,不论是按信用卡年率(APR),还是按实际年率(EAR,复利精算),都远远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年利率36%,更超过了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边界。

  依据最高法2015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年利率24%以下部分受法律保护,年利率24%-36%部分性质上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但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现行民间借款利率偏高,加重借款人负担,建议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由24%和36%两个档次相应地予以降低。

  郭新明认为,上述标准的出台,树立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标杆,而且由于简单明确,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实施。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借贷平台也利用相关司法规定,将借贷利率普遍定在24%甚至36%,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从一定程度上突显了“校园贷”、“现金贷”等业务的负面性。

  郭新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进行完善,参考当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由24%和36%两个档次相应地予以降低。明确向社会传递信号,指导社会民间融资成本下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同时,尽快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主体予以规制。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沙雪良 戴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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